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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类1)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审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16-04-07 阅读:951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7项“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04年商务部令第9号发布)“四、资格申请、认定程序。(一)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援外施工企业资格。其他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格申请文件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三)《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04年商务部令第10号发布)“四、资格申请、认定程序(一)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援外物资企业资格。其他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格申请文件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二、申请条件
  具有外经权的企业才能申报。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一)申请企业须提交《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各项资格申请文件,其中申请函须附填报《申请企业有关情况一览表(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或《申请企业有关情况一览表(援外物资项目)》(可从商务部网站援外司子站上下载,网址:yws.mofcom.gov.cn)。
  (二)申请企业所提交的资格文件均需准备正本和复印件,企业向核准部门出示正本核对无误后可带回,复印件留存。申请企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均需提交正本。
  (三)业绩证明
  1、申请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以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2、申请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以海关年度统计数据为准,申请企业应提交海关总署统计信息部门验证的统计资料;其完成的援外物资项目业绩以援外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或援外主管部门下达的实报实销方式承担援外物资任务通知函为准,申请企业应提交上述合同或任务通知函(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
  (二)省商务厅进行初核;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文件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02886946667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商务厅:(02883223259  8322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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