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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类2)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新设)备案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16-04-11 阅读:1054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91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商务部令第3号发布)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第九条:“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
  (四)《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备案实行无纸化管理和简化境外投资注销手续的通知》(商办合函〔2015〕197号)。
  二、申请条件
  企业(但不包括中央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将营业执照和通过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写打印加盖企业印章《境外投资备案表》扫描后,以图片或PDF格式上传到“系统”中,作为《境外投资备案表》的附件上传。 
  (二)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相对大股东在申报时应当将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材料扫描,作为《境外投资备案表》的附件一并上传。
  (三)国有控股(独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如上级管理部门有相关文件要求在项目实施或报批前,须履行其他相关程序的,应主动告知并将相关材料扫描,作为《境外投资备案表》的附件一并上传。
  相关材料上传完整后,从“系统”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不再提交纸质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企业从“系统”中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二)商务厅“系统”中收到企业电子申报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厅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以下统称《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厅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企业取件人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商务厅窗口领取《证书》。
  备注:
  1、本指南适用于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2、本指南适用于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商务厅窗口(028)86936855  86918020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商务厅:(028)83220487  83221124
  十、注意事项
  无。

  附:1. 示范(或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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