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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类5)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16-04-12 阅读:1051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91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商务部令第3号发布)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第十条:“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
  二、申请条件
  企业(但不包括中央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企业通过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的《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注:
  1、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申请表》如不能填写完整相关信息的,可附加单独情况说明。
  2、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申请核准;相对大股东在申报时应当出具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材料。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申请核准。
  3、国有控股(独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如上级管理部门有相关文件要求在项目实施或报批前,须履行其他相关程序的,应主动告知并出具相关材料。
  4、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如对外承包工程资质、对外劳务合作资质等)。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企业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商务厅窗口提交核准申请材料;
  (二)商务厅在收到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商务部收到商务厅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四)企业取件人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商务厅窗口领取核准决定和《证书》。
  备注:
  1、本指南适用于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2、本指南适用于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
  3、经商务部核准的境外投资企业或境外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适用本指南,企业按以下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后由商务厅转报商务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办理变更的,应当通过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的《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印章、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原《证书》(企业遗失《证书》的,应当先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商务厅窗口(028)86936855  86918020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商务厅:(028)83220487  83221124
  十、注意事项
  无。

  附:示范(或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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