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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类7)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非工程类企业)审批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16-04-12 阅读:882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主席令第15号发布)第十条:“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7号发布)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商务部、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第七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二)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应是带文号的红头申请文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或商务部出具的相应业务统计证明;
  (五)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七)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加盖申请人印章。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套,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同时,须在网上填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申请表。
  点击商务部公众网站→合作司→在线办事→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资格管理系统→在线申报→申请证书,填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地所属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至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商务厅窗口;省属企业可不通过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二)省商务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对于企业申请材料齐全,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省商务厅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企业在省商务厅批复下达后,在1个月内到厅外贸处办理对外贸易进出口备案表;在6个月内办理海关、外汇、工商、税务手续,向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申请入会。
  (五)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后,企业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专用账户交纳18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六)企业持批复文件、国有商业银行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或银行入账回执单于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到省商务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商务厅窗口(02886936855
  86918020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商务厅:(02883220487
  83221124
  十、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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