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91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第16号,2004年10月1日)第四条第一款:“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三)《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2004年8月31日)第五条:“商务部是核准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的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委托,对本地区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进行初步审查或核准。核准时,如有必要,应事先征求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意见。”
1.网上申报:商务部网站合作司境外投资管理系统(http://femhzs.mofcom.gov.cn/fecpmvc/pages/fem/LoginedHome.html)
2.办理电子钥匙:国富安公司。电话:010-67800241 传真:010-67800318
3.境内主体录入,提交,打印表格
4.境外主体录入,提交,打印表格
5.携境内主体信息、境外主体表格、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复印件(皆需加盖企业公章)到商务厅外贸处李辉处办理(028-8323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