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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类4)外国非企业经济贸易组织在川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初审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16-04-13 阅读:864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9项“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和第192项“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二)《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3号发布)第三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外国非企业经济贸易组织。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一)申请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
  1、由该组织负责人签署申请书,内容包括:该组织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2、由该组织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登记合法证书(副本);
  3、由同该组织有业务联系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由该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表》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样表可以从省政府政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领取);
  6、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二)办理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延期
  1、由该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2、该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前一个驻在期内的活动报告;
  3、同该组织有业务联系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该组织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登记合法证书(副本);
  5、该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及登记证复印件;
  6、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申报表》(表格可以从省政府政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领取)。
  (三)办理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变更
  1、该组织的书面申请报告;
  2、变更内容附件。
  (四)办理常驻代表机构注销批准证
  该组织书面申请报告。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
  (二)省商务厅在承诺时限内上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批复后,申请人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领取批件。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028)86936855 86918020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商务厅:(028)83223259  8322404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商务厅:www.sc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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