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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类6)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16-04-13 阅读:1100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79项“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三、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级审批管理……(三)……地方其他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第九条:“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指展位总面积)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经批准,并实行分级审批……(三)地方其他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四)《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2号)文件:“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主办的和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主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由商务部审批。地方其他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
  二、申请条件
  在四川省范围内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
  (一)国际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以下统称国际展览会)。 
  (二)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包括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出口商品、投资贸易(利用外资)、技术出口、对外经济合作洽谈会或交易会。 
  不包括注意事项中涉及应由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列明展会名称、日期、地点、规模、内容等)(范本);
  (二)招商招展方案和计划;
  (三)办展可行性报告(非首届办展不需提供);
  (四)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
  (五)上届会刊(首届办展不需提供);
  (六)上届展会总结(首届办展不需提供);
  (七)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需提交联合主办的协议(包括各主办单位的职责分工,承担办展民事责任的单位等);
  (八)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的,需提交境外机构注册副本、协议和合同副本复印件;如受境外机构委托,提供委托书或合同副本复印件;
  (九)首次申请或主办单位发生变更,按单位性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除会刊以外,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加盖申请人印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商务厅窗口提出申请;
  (二)省商务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四川省商务厅批准文件。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商务厅窗口(028)8694666786918020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商务厅:(028)83220487 83221124
  十、注意事项
  (一)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1、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须报国务院批准。对国务院已批准的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需再次举办,由商务部受理申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特点,达到一定办展规模和办展水平,企业反映良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由商务部直接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经审核不宜或不宜再次举办的,由商务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后函复主办单位。
  2、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主办的,以及境外机构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商务部审批。对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须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和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主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由商务部审批。地方其他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4、凡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展览会,由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批。
  5、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对其中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
  6、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凡涉及台湾地区厂商或机构参展的,应报商务部审批,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以上六类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各单位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主管部门批件办理相关手续。
  (二)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各单位可自行举办,但须报商务厅备案,海关凭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附: 示范(或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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