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主席令第15号发布)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主席令第35号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件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二、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经营企业提供书面申请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上申报、下载打印);
(二)经营企业提供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前5项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七)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前6项规定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1、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2、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加盖申请人印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商务厅窗口。
(二)省商务厅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经办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商务厅窗口(028)86936855 86914804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商务厅:(028)83220487 83221124
十、注意事项
无。
附: 示范(或格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