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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类2)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审批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16-04-14 阅读:997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国务院批准,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发布)。
  (四)《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46号发布)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2号发布)。
  (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2013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号发布)。
  二、申请条件
  (一)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二)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各方盖章)(范本);
  2、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范本);
  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各方签字盖章)(范本);
  5、合同、章程(投资各方盖章,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6、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中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投资者为自然人提供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护照或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无须公证及认证(范本);
  7、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范本);
  8、投资各方提交银行资信证明(范本);
  9、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范本);
  10、投资方各自对其董事的委派书及董事会名单(投资各方盖章,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各董事会成员签名)(范本);
  11、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范本);
  12、公司住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范本);
  13、城市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建设项目的需提供); 
  14、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批准文件(涉及建设项目及其他可能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需提供); 
  15、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6、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复(涉及化学危险品的项目需提供); 
  17、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需提供专项规定的其他文件;
  18、网上办事系统及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加盖申请人印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申请相关材料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商务厅窗口。
  (二)省商务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商务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企业凭批复到省质监部门领取组织机构代码后到商务厅窗口申领批准证书,并在在合营企业合同及章程上加盖“四川省商务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专用章”。
  (五)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合同及章程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商务厅窗口(028)86946667  86915614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商务部外资在线办事系统:wzzxbs.mofcom.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商务厅:(028)83220487  83221124
  十、注意事项
  1、新设立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设立的中外合作企业除外),中方投资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
  2、所有文件中相关人员的签字应签在打印出的本人姓名旁。

  附:示范(或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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