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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类7)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的可研、立项审批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16-04-14 阅读:1590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8号发布)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三)《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商务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4号)。
  (四)《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1)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三、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范本);
  2、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范本);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
  5、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投资各方盖章,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外资企业—申请表、章程(投资各方盖章,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6、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并经我中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投资者为自然人提供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无须公证及认证(范本);
  7、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范本);
  8、投资各方提交银行资信证明(范本);
  9、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范本);
  10、投资方各自对其董事的委派书及董事会名单(投资各方盖章,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各董事会成员签名)(范本);
 
  11、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范本);
  12、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13、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14、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15、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范本);
  16、城市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建设项目的需提供);
  17、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批准文件(涉及建设项目及其他可能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需提供);
  18、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9、安全生产监督局出具的有关批复(涉及化学危险品的项目需提供);
  20、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需提供专项规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21、网上办事系统及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范本)。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加盖申请人印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申请相关材料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商务厅窗口。
  (二)省商务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商务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企业凭批复到商务厅窗口申领批准证书,并在在合营企业合同及章程上加盖“四川省商务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专用章”。
  (五)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合同及章程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商务厅窗口(02886946667
  86915614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商务部外资在线办事系统:wzzxbs.mofcom.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商务厅:(02883220487
  83221124
  十、注意事项
  所有文件中相关人员的签字应签在打印出的本人姓名旁。
 
  附:http://www.sccom.gov.cn/xxfb/console/eWebEditor/sysimage/file/doc.gif<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4.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示范(或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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