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类11)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中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减少审批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16-04-14 阅读:946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原审批机关为四川省商务厅或四川省外经贸厅(委); (二)企业增资或调整经营范围后应报四川省商务厅批准; (三)通过联合年检。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三)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四)截止申请减资日期前3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 (五)企业财产清单; (六)企业债权人名单;(4—6项须提供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原件) (七)若减资涉及投资者股权发生变更的,应提供股权变更协议; (八)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原件; (十)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十一)若投资者未发生变更的,提交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投资者发生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署的股东合资(合作)合同和章程修订本(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一式八份); (十二)上述材料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三)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签字人个人身份及签字体的文件); (十四)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正本及其历次修改文书复印件; (十五)注册资本减少涉及国内企业法人股东变更股权的,应提供该企业有国有股权的证明材料; (十六)注册资本减少涉及国有股权变更的,应提供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十七)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 (二)省商务厅作出初审意见; (三)若初审同意减资,商务厅通知企业依法公告; (四)公告后商务厅将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的决定; (五)企业凭同意减资批复到商务厅换领批准证书、在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或修改条款)上加盖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变更审批专用章; (六)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或修改条款)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七)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8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028)86946667 869156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商务厅:(028)83223259 8322404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商务厅:www.sccom.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