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国务院批准,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二、申请条件
(一)国家特定的服务贸易类或是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上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特殊行业项目合同章程审批的有关前置审批条件。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范本);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范本);
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范本);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如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留存我厅档案,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范本);
5、若投资者未发生变化,则提交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仅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投资者发生变化,则提交新签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订本(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一式八份)(范本);
6、上述材料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范本);
7、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签字人个人身份及签字体的文件)(范本);
8、验资报告(复印件)(范本);
9、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范本);
10、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复印件(范本);
11、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范本);
12、网上办事系统及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加盖申请人印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扩权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市(州)、扩权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将转报意见和申请相关材料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商务厅窗口;若申请人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名的,直接将申请材料送交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商务厅窗口。
(二)省商务厅作出初审同意或不同意上报的决定。
(三)省商务厅上报商务部审批。
(四)商务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五)企业凭批复到商务部换领批准证书。
(六)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合同及章程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商务厅窗口(028)86946667 86915614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商务部外资在线办事系统:wzzxbs.mofcom.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商务厅:(028)83220487 83221124
十、注意事项
所有文件中相关人员的签字应签在打印出的本人姓名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