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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类1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审批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16-04-14 阅读:1239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一款:“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二款:“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七条第二款:“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发布)。
  (六)《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外经贸部令第1号发布)第九条: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协议后,可共同委托一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具体程序是:(1)申请人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招股说明书。(2)上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3)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46号发布)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2号发布)。
  (九)《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2013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号发布)。
  (十)《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二、申请条件
  (一)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二)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书(投资各方盖章)(范本);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范本);
  3、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各方盖章) (范本);
  4、章程(投资方盖章,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5、资产评估报告(范本);
  6、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招股说明书(范本);
  7、发起人协议(范本);
  8、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投资者为自然人提供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护照或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无须公证及认证(范本)。
  9、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范本);
  10、投资各方提交银行资信证明(范本);
  11、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范本);
  12、投资方各自对其董事的委派书及董事会名单(投资各方盖章,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各董事会成员签名)(范本);
  13、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范本);
  14、公司住所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15、城市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建设项目的需提供);
  16、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批准文件(涉及建设项目及其他可能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需提供);
  17、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8、安全生产监督局出具的有关批复(涉及化学危险品的项目需提供);
  19、内资股份公司发行B股和H股转为股份公司,需提交证券管理部门批复;
  20、网上办事系统及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21、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需提供专项规定的其他文件。
  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股份公司的,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在上述申请材料之外还需向商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范本);
  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范本);
  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范本);
  4、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范本);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范本);
  6、公司章程(范本);
  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范本);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加盖申请人印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申请相关材料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商务厅窗口。
  (二)省商务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商务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企业凭批复到省质监部门领取组织机构代码后到商务厅窗口申领批准证书,并在在合营企业合同及章程上加盖“四川省商务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专用章”。
  (五)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合同及章程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商务厅窗口(028)86946667  86915614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商务部外资在线办事系统:wzzxbs.mofcom.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商务厅:(028)83220487  83221124
  十、注意事项
  1、新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除外),中方投资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
  2、所有文件中相关人员的签字应签在打印出的本人姓名旁;
  3、外商独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书中应写明拟设立公司经营范围中哪部份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包括:具体项目内容、项目投资总额(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项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应当按照相关条目分别明确上述信息)。

  附:示范(或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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