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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类1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并购)审批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16-04-14 阅读:1719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主席令第48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主席令第40号发布)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00年主席令第41号发布)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46号发布)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发布)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 第四条“(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通过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
  (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2号发布)。
  (八)《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2013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号发布)。
  二、申请条件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
  三、申报材料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
  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则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中外双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如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留存我厅档案,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报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备案,并由职工代表签字;
  11、被并购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12、被并购境内公司原章程;
  13、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处置;
  14、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15、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各方签字盖章)
  16、涉及并购安全审查范围需由企业向商务部提起安全审查申请。
  17、涉及专项规定的行业提供法律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明。
  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4、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6、并购当事人是否有关联关系的证明;
  7、并购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
  8、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加盖申请人印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商务厅窗口,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省商务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商务厅窗口(028)86946667  86915614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商务部外资在线办事系统:wzzxbs.mofcom.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商务厅:(028)83220487  83221124
  十、注意事项
  无。

  附:示范(或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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