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一款:“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发布)。
(五)《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46号发布)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第8号发布)第七条第一款:“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2号发布)。
(八)《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2013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号发布)。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投资者按照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申请人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二)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范本);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范本);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范本);
4、公司合同、章程(范本);
5、公司的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范本);
6、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范本);
7、公司的债权人名单(范本);
8、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范本);
9、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范本);
10、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还必须报送拟设立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11、新设公司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范本);
12、公告和通知债权人的证明(范本);
13、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范本);
14、债权人是否有异议的说明(范本);
15、涉及上市公司分立,提交证监会意见;
16、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需提供专项规定的其他文件;
17、网上办事系统及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加盖申请人印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申请相关材料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商务厅窗口。
(二)省商务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商务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企业凭批复到省质监部门领取组织机构代码后到商务厅窗口申领批准证书,并在在合营企业合同及章程上加盖“四川省商务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专用章”。
(五)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合同及章程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三十条)。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商务厅窗口(028)86946667 86915614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商务部外资在线办事系统:wzzxbs.mofcom.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商务厅:(028)83220487 83221124
十、注意事项
所有文件中相关人员的签字应签在打印出的本人姓名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