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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类22)合营(合作)企业解散、外资企业终止审批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16-04-14 阅读:1127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九十条第一、二款:“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国务院批准,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四十八条:“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一)合作期限届满;(二)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三)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五)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二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一)经营期限届满;(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四)破产;(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发布)。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原审批机关为四川省商务厅或四川省外经贸厅(委)。
  (二)企业增资或调整经营范围后经四川省商务厅批准的。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及投资方分别提出的解散申请书(合资、合作)或终止申请书(独资)(范本);
  2、清算小组人员名单原件(董事会成员签字)(范本);
  3、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的决议书(范本);
  4、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范本);
  5、企业董事会决议(范本);
  6、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范本);
  7、企业最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范本);
  8、企业的原合同、原章程和历次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范本);
  9、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范本);
  10、网上办事系统及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11、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需提供专项规定的其他文件;
  守约方单方申请终止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守约方关于终止合同及章程的一致申请及有关详情说明; 
  2、违约方不履行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证据材料;
  3、验资报告(范本);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范本);
  5、守约方委派的董事关于解散的一致决议(范本);
  6、守约方向不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发出的催告函;
  7、守约方对其所述有关详情真实性的保证,该保证将注明:守约方向审批机关所陈述的有关详情如与事实不符,将由其连带承担一切责任 ;
  8、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关于合资、合作企业解散或终止的裁决文书(复印件);
  9、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
  10、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加盖申请人印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扩权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市(州)、扩权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将转报意见和申请相关材料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商务厅窗口;若申请人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名的,直接将申请材料送交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商务厅窗口。
  (二)省商务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商务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合同及章程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批准解散或终止的批复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商务厅窗口(028)86946667 86915614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商务部外资在线办事系统:wzzxbs.mofcom.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商务厅:(028)83220487 83221124
  十、注意事项
  所有文件中相关人员的签字应签在打印出的本人姓名旁。

  附:示范(或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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