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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类23)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发表时间:2016-04-14 阅读:1192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9项“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二)《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3号发布)第三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中“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3: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二、申请条件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
  1、由该组织负责人签署申请书,内容包括:该组织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或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2、由该组织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登记合法证书(副本);
  3、由同该组织有业务联系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由该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填写《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表》和《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样表可以从省电子政务大厅网站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领取)。
  (二)办理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延期
  1、由该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2、该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前一个驻在期内的活动报告;
  3、同该组织有业务联系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该组织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登记合法证书(副本);
  5、该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及登记证复印件;
  6、填写《外国非企业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申报表》(表格可以从省电子政务大厅网站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领取)。
  (三)办理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变更
  1、该组织的书面申请报告;
  2、变更内容附件。
  (四)办理常驻代表机构注销批准证
  该组织书面申请报告。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申报材料通过商务部认定的中介机构报省商务厅;
  (二)省商务厅在3-5个工作日给予审批;
  (三)由中介机构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国(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四川省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或《国(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四川省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商务厅窗口(028)86936855 86918020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商务厅:(028)83220487 83221124
  十、注意事项
  (一)新设立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是指在地区依法设立的从事经济、贸易、投资合作等活动(业务范围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慈善、公益事业等领域的除外),但其名称与组织形式都不是公司、企业、基金会的组织。
  (二)根据商务部商贸发[2009]124号(文件为机密件)规定,该事项为涉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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