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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类24)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 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16-04-14 阅读:1074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第95号)文件第十八条:“本规定所指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由该企业所在地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合同确认,并出具证明。产品出口企业的年度出口实绩,如果未能实现企业合同规定的外汇平衡有结余的目标,应当在下一年度内补缴上一年度己经减免的税、费。”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修改、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6)第822号)文件第一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国务院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关于‘两类企业’条件的,经确认考核领取证书后,均可享受《国务院规定》中的有关优惠待遇。”第六条:“‘两类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以下简称审核确认机关)。”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国家特定的服务贸易类项目除外)的鼓励类项目;
  (二)申请确认产品出口企业的条件:必须是投产一年后的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当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企业当年实现盈利。
  (三)申请确认先进技术企业的条件: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投产6个月后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一)申请确认产品出口企业
  1、申请确认产品出口企业的报告;
  2、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书(表格在外企业处取);
  3、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复印件);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
  6、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外汇收支平衡表;
  7、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确认前一年产品出口及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8、所在地在成都以外的市、州的企业须有当地商务部门的转报文件。
  (二)申请确认先进技术企业
  1、申请确认先进技术企业的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3、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表格在外企处取);
  4、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复印件);
  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6、企业技术转让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内容应包括: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步骤、技术和产品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期限以及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进度等)及其批准文件;
  7、企业生产线验收合格报告;
  8、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对技术的评估意见;
  9、所在地在成都以外的市、州的企业须有当地商务部门的转报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申报材料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
  (二)省商务厅审查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颁发《确认证书》;
  (四)企业持批复、《确认证书》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028)86946667 869156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商务厅:(028)83223259 8322404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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