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2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专业人员;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预核名称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制度;
(四)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五)评估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
(二)省商务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028)86946667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商务厅:(028)83223259 8322404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商务厅:www.sc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