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8号发布)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副本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申请条件
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副本,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申办《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的登记表(可下载);
(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一式两份);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提交上述备案申请材料;
(二)省商务厅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加盖印章;不予备案登记的,应说明原因。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即来即办。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028)86946667 869156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商务厅:(028)83223259 8322404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