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5号发布)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副本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川商改〔2007〕46号)文件第四条:“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副本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申请条件
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经营活动,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副本的经营者。
三、申报材料
(一)《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到省商务厅领取或从省商务厅网站下载);
(二)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及复印件、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商务厅依法予以备案,并核发《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办理期限:即来即办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028)86946667 869156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商务厅:(028)83223259 8322404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