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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类5)四川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规程
发表时间:2016-04-14 阅读:1116

          为规范我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以下简称《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开展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备案对象 
  注册地在四川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包括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备案条件
  特许人成立满1年,且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及经营资源,能够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持续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
   三、初审、备案机关
  初审受理机关: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备案机关:四川省商务厅。
  四、特许人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特许人备案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附件1)、中国境内全部直营店铺分布情况表(附件2)、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表(附件3)、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附件4)。
  (三)特许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未包括此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批准证书核发部门申请增项,增项完毕后,向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中国大陆境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指政府部门出具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商标、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经营资源,如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使用授权书”(附件5);如是受让取得,须提交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转让证明。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如: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属于其他前置性审批的行业,还应一并提交前置性审批证明文件。如:教育行业的办学许可、餐饮行业的卫生许可、娱乐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等。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合同中特许人信息应与特许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一致,合同内容应明确列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并包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附件6)。操作手册应包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及特许人发展统一的特许经营体系的措施,并体现特许人统一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同时要求特许人提交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审查。
  (九)承诺书(附件7)。应与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txjy.syggs.mofcom.gov.cn以下简称“系统”)网站公布的正式版本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加盖企业的公章。
  (十)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两店一年”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须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即“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规定,但须提交“逾期备案的情况说明”,经备案机关处理、同意后,方能给予备案。
  (十二)授权委托书(附件8)。特许人委托他人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许人委托服务机构(省级以上连锁协会或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受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服务机构介绍信原件。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五、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上述材料要求向特许人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初审受理。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特许人备案申请材料的初审受理工作。初审内容:
  1、审查特许人申报材料的种类及每个文件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特许人提交的文件、材料不完备的,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2、根据特许人提交的材料现场抽查其直营店和加盟店情况。
  3、特许人系外商投资企业的,送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科室会签。
  (三)特许人网上注册和发放登录号、密码
  1、申请备案特许人登录“系统”进行特许人备案注册。
  2、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备案注册特许人进行网上审核,经核对无误后及时通过予以注册,并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将登录号和登陆密码发放给申请备案的特许人。
  3、特许人按此登录号和登陆密码登陆“系统”,按照要求提交备案材料。
  (四)网上初审和提出初审意见。
  1、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系统”对特许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成初审。
   ⑴审核特许人在“系统”中填报的备案材料与申请时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一致,申请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⑵审核特许人备案材料记载的事项和条件是否符合《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定条件。
   ⑶对网上申报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网上退回,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并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
   ⑷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完整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网上提交并告知省商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特许人的备案材料进行归档备查。
  (五)审核公告
  1、省商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接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备案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告知相关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由相关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退回并通知申请备案特许人补正内容;符合要求的,省商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按程序操作,通过“系统”予以公告。
  六、特许人资料(信息)变更审核
  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特许人应向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特许经营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9),同时提交需变更的有关材料,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特许人按照“系统”要求在网上申请更改并填报资料,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网上核对申请变更的书面资料和网上填报的变更资料一致后,告知省商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省商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根据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特许人提交的网上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变更。
  七、网上投诉及年报管理
  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系统”“投诉管理”对投诉进行处理;对备案特许人的年报情况进行监测,督促备案特许人每年3月底以前完成经营合同年报。
  八、备案撤销
  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司法建议书的;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相关情况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商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报流通业处。
  
  联系方式: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028)86946667 86911021
  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028)83226138 传真:83221324
  附件:
  1、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特许经营工作联系表
  2、特许人基本情况表
  3、中国境内全部直营店铺分布情况表
  4、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店铺分布情况表
  5、特许人市场计划书
  6、许可使用授权书
  7、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
  8、特许人承诺书
  9、特许人授权委托书
  10、特许经营信息变更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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