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四川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程序的通知》(川委外领[2004]3号)、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则>的通知》(川委办〔2008〕14号)等规定:“我省具有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部门和单位是: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成都市人民政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正处级以下人员出访,由各审批单位按管理权限和业务分工归口审批。”
二、申请条件
我省商务系统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因公出国(境)开展经贸活动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呈报的因公出国(境)任务申报表;
(二)外方邀请函中英文各一份;
(三)出访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一份;
(五)因公出国(境)详细日程安排;
(六)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国际处(台港澳处);
(二)省商务厅国际处(台港澳处)审查并作出批件并送达有关申请单位。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一般情况下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商务厅国际处(台港澳处):(028)83226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