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开展组织外贸企业
申报成都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工作的通知
成商务发〔2017〕71号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高新区经发局、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经发局: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13号)文件要求,市商务委将开展成都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外综企业)认定工作,请你们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综企业试点企业及培育对象的界定标准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培育对象是指为国内中小微型生产企业进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付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二)成都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四川省内登记注册、具有外贸经营资格,进出口数据纳入成都市进出口统计。
2.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付汇、信保、物流等服务。
3.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在30家以上,或2016年实现新增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
4.上年度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对2016年新引进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可参照其母公司或关联企业的进出口业绩。
5.银行授信额度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6.海关评级A类及以上,退税评级B级及以上,纳入检验检疫信用管理的,信用等级评级A级及以上,外管局评级A类的企业。
7.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8.过去2年无走私、骗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成都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成都市内登记注册、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
2.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付汇、信保、物流等服务,其中通关和退税为必须提供的服务。
3.上年度进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4.银行授信额度在500万人民币以上。
5.海关通关、出口退税记录良好,纳入检验检疫信用管理的,信用等级评级B级及以上,外管局评级A类的企业;
6.过去2年无走私、骗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及评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由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向所属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商务委。书面申请应包括企业简介(包含近3年企业进出口实绩),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海关、退税、检验检疫等级证明复印件等内容(申报材料一式六份)。
(二)评定程序
市商务委将会同成都海关、四川检验检疫局、外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部门进行复审,最终评定结果将在市商务委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市商务委将向认定的“成都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成都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对象”发文并在网上公布。
三、申报时间
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时间为7月14日截止。
联 系 人:黄远鹏
联系电话:61883756
成都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7月5日